人员档案保存年限

如题所述

人员档案保存年限如下:
1. 人事档案在原存档部门保存的时间短期为3年,长期可达50年。
2. 私企单位员工档案通常由当地人才交流中心托管。
3. 企业自建员工档案一般存在私企的人事部门,员工入职后即建立。
人员档案的管理规定:
1、档案的分类:根据档案内容和用途,人员档案可以分为个人简历档案、教育培训档案、工作履历档案、奖惩档案等;
2、档案的建立:当员工入职时,应收集其个人信息、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资料,建立档案;
3、档案的更新:员工在职期间,其档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更新,如晋升、培训、调岗等;
4、档案的保密:人员档案包含个人隐私,应严格保密,仅授权人员可查阅;
5、档案的保管:档案应妥善保管,防止损坏、丢失,通常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
6、档案的移交:员工离职时,其档案应按照规定程序移交给员工本人或新的工作单位;
7、档案的销毁: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对于保存期限已满的档案,应在确认无需继续保存后,按照规定程序销毁。
综上所述,人事档案的保存年限不一,短则3年,长则可达50年,私企单位员工档案多由当地人才交流中心托管,而企业自建的员工档案则由私企人事部门负责,自员工入职之日起建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干部档案工作条例》
第十四条
干部死亡以后,其档案按下列办法分工保管:
(一)中央和国务院管理的干部,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五年后,移交中央档案馆永久保存;
(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司局级职务的干部,全国著名的科学家、艺术家、教授和有特殊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知名人士,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五年后,移交本机关档案部门保存,并按《机关档案工作条例》规定的期限,随同到期的其他档案一并向同级档案馆移交永久保存;
(三)上述范围以外其他干部档案,由原管理部门保存五年后,移交本机关档案部门保存,按同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规定进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十一条
事故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30年两种。凡是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档案,列为永久保管。
未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且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档案,结案通知或处理决定以及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材料列为永久保管,其他材料列为30年保管。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
第十八条
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职工被劳教、劳改,原所在单位今后还准备录用的,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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